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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出台意见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

发布时间:2014-06-26 被阅览数:次 来源:网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要求,近日,江西省南丰县检察院与该县公安局、县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的意见》。

  据悉,《意见》明确了社会调查的要求。县公安局应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开展社会调查,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随同案卷移送县检察院。对于县公安局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或需要补充调查的,县检察院应当要求县公安局提供或补充调查。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县公安局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县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县公安局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县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县检察院自行开展社会调查应在法定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期限之内进行,要求县公安局补充社会调查也应在法定的补充侦查期限内完成。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县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可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情况发表意见,作为合议庭量刑的参考。县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县检察院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等材料,并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对于县检察院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的,县法院可以要求县检察院提供,县检察院应当提供。县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社会调查报告连同刑罚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机关,并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对未成年罪犯进行个别化教育矫治。

  同时,《意见》明确了社会调查的程序。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情况提出是否开展社会调查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开展社会调查;开展社会调查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一般应当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学校、社区进行,经被调查人同意,也可以在指定地点进行;调查可以采取询问笔录和调查问卷相结合的形式,形成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承办人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全面客观真实地形成规范的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具有综合性,主要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情况及对处理结果建议。其中,处理结果的建议主要包括:再犯可能性分析,社会关系修复情况分析和社会矫正或帮教可能性分析。社会调查报告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保存备查,一份附卷。

  此外,《意见》明确了社会调查的内容。对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社会调查的内容进行细化,要求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未成年人本人的受教育情况、道德品行、价值观念、性格特征、成长经历、健康状况等;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其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家庭成员是否固定、家庭是否出现重大变故、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护条件;未成年人社会交往情况,主要是与朋友、同学、同事、老师、邻居的交往情况,是否参加某些社团组织或经常性从事某种社会活动;犯罪前是否经历特殊情况及心理特征;犯罪后的行为表现,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是否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情节;犯罪原因的分析;具体的帮教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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