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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纪委出台“十不准”严防“灯下黑”

发布时间:2014-07-07 被阅览数:次 来源:县纪委

南丰县纪委出台“十不准”严防“灯下黑”

  南丰县纪委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出台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十不准”行为规范,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以进一步加强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严防纪检干部“灯下黑”。 

  我县出台的“十不准”行为规范是: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案件处理;不准以案谋私和打探案情、通融说情、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拿原则作交易;不准耍特权、盛气凌人,冷漠对待党员干部、群众;不准收受、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宴请及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参与邪教、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不准铺张浪费、搞形式主义;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执行公务时饮酒和在公众场合酗酒;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县纪委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县纪委监察局将不断畅通监督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向“灯下黑”行为“开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强化监督,对违反“十不准”行为规范,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丰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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