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实现其未到期债权的担保物权的案件,该案系南丰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未到期债权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例。
申请人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称,南丰县宝龙家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因家电销售缺少流动资金向申请人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贷款100万元,以登记在被申请人唐某、谢某名下的商铺作抵押,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1月26日(借款人结付利息至2014年3月21日)。虽然贷款未到期,但申请人与债务人南丰县宝龙家电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合同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或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行使担保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因借款人未按季履行结息义务,且借款人公司发生重大变故,公司被查封,法定代表人已被逮捕,该笔贷款已经出现风险,为减少损失,申请人决定提前收回该笔贷款,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用于抵押的商铺,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本息及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与债务人南丰宝龙家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抵押已依法进行了登记,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申请人作为贷款人、抵押权人,被申请人作为抵押人,及债务人均应受合同的约束,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债务人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时,申请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告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提前立即到期。在申请人作出此项宣告后,债务人应当承担即时还款付息的债务清偿义务。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申请人可以按合同的约定依法向作为抵押人的被申请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物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实现抵押物权的申请亦未提出异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提出的实现抵押物全的申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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