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有些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只能提供电话号码,而经电话联系,被告又多次推诿不来法院或拒不提供新的送达地址。这类案件往往让不少法官在送达上陷入僵局。若适用公告送达,则在公告费、送达期间以及审理程序的转换上都显得不经济。
对此,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创新适用电话录音送达,并于2015年9月14日成功将难找的被告“带到法庭”,突破了送达困境。电话送达操作具有以下要点:一、两名以上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在场。二、通话内容包括1、向接电话者核实电话号码使用者是其本人;2、表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核实原、被告身份;3、将案由、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告知对方;4、告知其具体的领取《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日期,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并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三、保存录音,备案待查。
相关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章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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