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下午,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七大队对大货车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中查处,被查处的车辆将被处罚款200元。
16日14时30分-17时,该大队在济广高速1286KM南丰服务区(往广州方向)开展了分车型导流,专项整治大货车不粘贴反光标识。两个半小时中,该大队共查处大货车不粘贴反光标识的车辆共计20辆,对该类车辆,该大队做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近30辆货车车身的侧面及后面均粘贴有反光标识,但部分已经脱落,部分被篷布遮盖,部分被泥土污损,起不到应有的反光作用,对该类车辆,该大队已教育为主,并敦促车主整改到位后放行。
高速交警提示:一些重大交通事故都与大货车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有关。大型货车必须正确粘贴反光标识,如果反光标识被污损或不粘贴,对其他的车辆及行人就起不到警示作用,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除了车身后方外,大货车还应该在车身侧面粘贴反光标识,这样,它转弯时能提醒后方车辆注意减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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