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近期,我县城区部分路段频繁多次出现摩托车飙车现象,给自身及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1严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追逐竞技。追逐竞技,情节恶劣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长时间高速行驶的,或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多次闯红灯追逐竞驶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严禁以赌博为目的的摩托车飙车等违法行为。利用摩托车飙车进行赌博,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禁驾驶拼装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严禁生产、销售拼装的摩托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摩托车。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摩托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摩托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5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50%的,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污损、故意遮挡号牌的,处200元罚款,记驾驶人12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50罚款,记驾驶人2分。
6故意将摩托车排气管中的消声器拆除,或驾驶赛车型摩托车兜风,在城区道路上高速行驶,造成噪声污染,影响群众休息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市民和相关经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县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如发现有摩托车飙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3202615),有条件的可当场采取摄像、拍照等措施,固定证据,以便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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