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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文: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由各省确定

发布时间:2017-03-01 被阅览数:次 来源:南丰信息网

  2月22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并明确: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连日来,很多家长据此认为上学时间有松动,甚至有人解读小学入学儿童出生截止日期可推迟到12月31日。据了解,事实却并不如此。

教育部发文: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由各省确定

  教育部通知一出台,有人解读为小学入学儿童出生截止日期可推迟到12月31日,这意味着最早5岁8个月的孩子便可入学。然而,细读文件发现,教育部此次发出的《通知》说的是: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推迟到12月31日的说法,有以讹传讹之嫌。

  就“法律规定”而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而新学期一般都是9月1日开学,在9月1日开学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生日截止到8月31日,这是为什么大多数省市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基本都是8月31日的原因。此次教育部印发文件,把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统筹确定权交给各地方,不少人认为以后不再限于8月31日这个截止日期,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所以此次教育部把入学截止日期变化交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是符合因地制宜的做法。文件里没说截止时间变成12月31日。”

  2009年至今,除2015年外中国每年出生人口都在增长,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预计未来中国出生人口还会继续增加。近年来,各省各地区已在努力增加学位,用扩大班额、改扩建学校、新办学校等应对生育变化。但全国各地情况不同,生育意愿和教育资源都不一样,能否有足够的空间应付未来的人口增长,最终还取决于各地实际情况。近来,多位家长在受访时反应不一。有家长坦言,每一年为抢在9月1日前入学,选择8月底剖腹产的妈妈不在少数。“现在不限定8月31日,早入学对孩子以后升学求职都有年龄优势的,理想状态是放宽到12月31日。”但也有家长表示担忧,早入学截止日期放宽至12月31日,同样会带来一批本该在1月出生的孩子提前落地的情形。“年龄太小,把孩子送进学校,大人小孩儿都难适应吧。”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创新研究院院长刘坚:“由地方来决定孩子入学时间甚至将来可以考虑交由学校来决定入学时间,这种不‘一刀切’的做法,更符合教育规律。”他还补充道,要改变家长“抢跑”心理,关键还在于对家长的宣传和引导。家长要多一点理性,不要把早一天晚一天上学等同于是否“输在起跑线”上,要理解孩子的自身成长规律。

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总体要求和教育部统一部署,从2014年起,各地教育部门将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改革作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任务启动实施,经过三年持续大力推进,全国范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和历史性突破,基本实现了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阳光监督入学,有效缓解了“择校热”,有力促进了教育公平。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持续提升治理水平,现就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三年改革成果。2014年全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改革启动之初,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教育部聚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问题倍受关注的19个副省级以上大城市,提出了明确的改革目标并已基本实现。2017年,19个重点大城市要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之上,继续深化改革,巩固三年改革成果,全面实现2014年确定的各项目标。各区(县)100%的小学实现划片就近入学,原则上每所小学全部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95%的初中实现划片入学,每所初中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降到区(县)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已经实现上述目标的城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举办实验班必须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要严格控制规模,有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方式。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择校热度较高的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检查,对免试就近入学目标落实不力的进行约谈。
  二、有序扩大覆盖范围。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根据儿童、少年身心发育的特点和义务教育的性质所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法律规定,根据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加大工作指导力度,逐步扩大划片入学实施范围。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学区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一手大力推进均衡发展,一手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随机摇号、派位),片区调整时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充分参与,增强划片工作的认可度和公信力,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
  三、统筹城乡招生工作。要统筹做好县域内城乡学校招生工作,努力稳定乡村学校生源,均衡编班,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要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加大软件均衡力度,合理均衡配置城乡师资,大力推进校长教师县域内合理流动,着力缩小城乡、校际教育质量差距。要加强政策引导,落实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并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推动学生自愿合理分流。要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四、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把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可以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五、强化履行各方义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除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外,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六、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各地要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但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可以先建立临时学籍号,待取得真实可用的身份证号并通过认证后,获得正式学籍号。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受关注度高,各地要持续不断开展有效宣传引导工作。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积极主动与相关单位、媒体取得联系,共同配合,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要创新宣传形式、突破宣传难点、消除宣传盲点,特别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要畅通举报渠道,对于举报的问题、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要认真核实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及时通报。要针对少数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等特殊需求,提前对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做好政策宣讲工作,增强告知及解释力度。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督促改正。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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