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上午,被告黄青来到南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按照补偿协议兑现给原告王玲1.8万元,并祝福原告今后找到更好的结婚对象,原告父母也祝福被告尽早结婚生子,双方父母承诺今后不再吵架,仍同以前一样和和睦睦。
原被告是该县同一村里人,一个在南昌工作,一个在北京攻读博士,早过了适婚年龄,都还没有找到结婚对象。原、被告父母系邻居,在双方家人促成下,2013年2月25日原、被告按该县农村风俗订婚。两人相处后,被告黄青觉得王玲不适合自己,要求解除婚约,并约定补偿王玲3万元,先行给付5000元,余款25000元定于1个月内付清。后双方父母因婚约之事多次吵架,被告黄青也未向原告偿付约定款项。原告王玲遂于7月8日向本院提请诉讼。
为避免原被告及两个家庭关系进一步恶化,我院受案后,积极开展诉前调解,缓解双方矛盾,经过法官法理、情理多方面反复劝解,两人决定成不了夫妻做朋友。终于,在法官们的努力下,乡、村两级多次调解未成的纠纷终于在法院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相关新闻导读】
·南丰法院开展“公正司法为人民”主题宣传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