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抚府发[2013]8号《关于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和丰府办字[2013]3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保护我县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出发,近日,南丰县已完成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及可养区的划定方案。
1、 把县城规划区、各乡(镇、场)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饮用水保护区、各村庄居民区500米以内、水库河流500米以内、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2、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如:县城规划区周边500-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乡镇城镇规划区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等划定为限养区。
3、 按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但是,在可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选址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不得利用水稻耕地新建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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