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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2013年南丰蜜桔采收及销售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09-30 被阅览数:次 来源:县人民政府

南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2013年南丰蜜桔采收及销售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南丰蜜桔采摘、包装、运输等行为,切实维护南丰蜜桔品牌形象,确保南丰蜜桔有序流通销售。经研究决定,现就2013年南丰蜜桔采收及销售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丰蜜桔采收必须严格执行《地理标志产品 南丰蜜桔》(GB/T19051-2008)国家标准,坚持先熟先采、分批采收的原则。今年早熟南丰蜜桔采收时间为 10月10 日以后,着色率须达30%以上;中晚熟采收时间为10月28日以后,着色率须达60%以上。南丰“十月红”采收时间为10月中旬以后。

  二、严禁使用化学药品对未成熟的南丰蜜桔催红销售,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

  三、南丰蜜桔包装物的生产、使用,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规范南丰蜜桔包装物生产和使用的通告》及南丰蜜桔质量监管市场规范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丰蜜桔商标标识使用办法的通知》规定。严禁其它柑桔类果品使用南丰蜜桔包装物包装销售。

  四、凡从事南丰蜜桔销售、包装、运输的企业和个体户,必须取得县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南丰蜜桔质量监管市场规范办公室备案。

  五、凡出县销售的南丰蜜桔,必须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接受植物检疫。禁止从柑桔疫区调运柑桔类鲜果至南丰分装转运,否则将按有关法规给予封存、销毁;从非柑桔疫区调运柑桔至南丰分装转运的,必须具备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且经县有关部门复检。

  六、非本县生产的南丰蜜桔运至本县销售,必须标明实际产地,否则视为假冒南丰蜜桔行为。

  七、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质量抽检。对抽检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南丰蜜桔,一律不得上市,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曝光、罚款、销毁等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南丰蜜桔质量监管市场规范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监督举报电话:07943227033  13979415801   13879411638)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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