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工商局查处一超范围经营案
果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是两个性质不同、经营范围迥异的企业,但南丰县一果业公司在没有获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前提下,竟然采取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费用、借用房地产公司名义的办法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今年4月,南丰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西泰纳南丰蜜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纳公司”)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工商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后发现,群众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7月,工商局正式立案调查泰纳公司。
8月17日,记者从南丰县工商部门了解到,泰纳公司是一家从事南丰蜜橘生产和销售的农业企业。2006年8月28日,泰纳公司与江西抚州华丰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签订了一份《借名进行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协议书》。协议约定:华丰公司为甲方,泰纳公司为乙方,乙方借甲方名义竟拍取得南丰县国土局2006-28号原县汽车修配厂土地面积18770.6平方米的使用权,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开发公司名义进行房产开发及销售,项目为“欧美风情”。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开发管理费,标准按土地实际开发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元。
2007年10月,“欧美风情”项目正式动工。2008年1月,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年9月底,开始进行商品房销售。
“你看房子吗?”8月17日上午,记者一来到“欧美风情”售楼大厅,工作人员便立即上前热情地推销房源。记者注意到,售楼大厅里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等,都是华丰公司的。墙上的“特价扫尾房价目表”显示,该项目的物业已近售磬。泰纳公司的负责人辩称,地块是泰纳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而不是泰纳公司竞拍的,工程完全是泰纳公司在运作。
“这是典型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南丰县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泰纳公司采取支付费用、借用房地产公司名义经营房地产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而华丰公司收取费用,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从事房地产经营,构成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月17日,南丰县工商局依法向泰纳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泰纳公司立即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并罚款20万元。而华丰公司因涉嫌出租营业执照,被另案处理。
本报记者曹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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