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提高监督效率,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近日江西省南丰县检察院与该县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将该《意见》下发该院各内设机构和县公安局各内设机构及各派出所。
该《意见》明确了监督范围和监督重点。一是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重点为派出所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违法进行刑事和解的、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及在侦查活动中其他的违法行为。二是派出所办理的行政案件,重点为派出所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而降格作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在办案过程中其他的违法行为。
同时,该《意见》规定了监督措施。一是强化提前介入机制。县公安局认为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及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有必要商请县检察院介入侦查,县检察院可以会同县公安局相关部门派员介入引导侦查。县检察院认为需要主动介入派出所侦查的,在商请县公安局同意后可以会同县公安局相关部门派员介入侦查,派出所应予配合。检察人员介入侦查,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对派出所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应向公安局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并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定性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提出参考意见。二是建立巡查监督机制。在商请县公安局同意后,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可以派员会同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定期到派出所通过查阅“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受案登记表”、案件书面卷宗等方式了解、监督派出所办理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受理案件线索情况。县检察院受理针对派出所办理案件举报线索后,可通过上述方式到派出所了解、监督案件办理情况,派出所应依法配合。县检察院在法律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派出所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而立案和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而不立案的、违法进行刑事和解的、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在侦查活动中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公安局纪检监察、督察和法制部门,并提出整改意见。三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县公安局认为派出所所受、立、破、结案的刑事、行政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押、违法嫌疑人处理情况、具体案情有必要通报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县公安局由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应认真查阅,了解案件情况并建立具体台帐,在年终装订成册。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应将新颁布的刑事司法解释、省、市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及时提供给派出所。四是建立联席会工作联系机制。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要加强与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和派出所日常工作联系、沟通,定期不定期与县公安局相关部门一道召开派出所联席会议,互通有关工作情况,共同研究侦查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组织双方一线办案人员开展业务交流,通报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在此后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派出所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提出整改建议,并了解派出所对县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增进共识,减少分歧,探讨相应对策措施,共同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五是建立共同接访、宣传机制。县公安局认为派出所办理社会影响大、疑难复杂的涉访案件,可以商请县检察院检察人员共同接待上访人员。县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派员参加,依法发表意见、建议,并对派出所办理案件进行同步法律监督。在征得县公安局同意后,派出所可以邀请县检察院到辖区街道、社区、单位共同开展法制宣传,县检察院可派员参加。
该《意见》还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一是公、检两家应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尊重的原则。县检察院要坚持监督不越权、引导不主导的工作方式。在法律监督工作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人来人往”与“文来文往”相结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县公安局法制部门应确定一名联络员与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进行工作联系。派出所对县检察院提出的法律监督事项,应依法执行,不得推诿、应付和不作为。派出所对县检察院具体法律监督事项有异议的,应通过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及时向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出。县检察院认真研究后,应及时反馈意见。二是县检察院要严格执行“依法监督”原则。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并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监督过程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服务大局,确保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讯员赵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