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疏忽,黄某将木筏子随意放置在岸边;彭某监护不力,致使儿子将木筏子拖入水中玩耍而落水身亡。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黄某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14604.8元。
南丰县琴城镇某村村民黄某,自备一只木筏子往返于盱江两岸。使用完后,黄某将木筏子放置在靠岸的橘树旁。同村村民彭某的儿子彭彭(化名)今年7岁。6月6日,他与3个小孩在河边玩耍时发现了这只木筏子,并将木筏子拖入水中玩耍,之后,将木筏子置于水中。6月8日,彭彭等4人放学后,又一起到木筏子上玩耍。不料,彭彭落入水中溺水身亡。
彭某认为,因黄某对其所有的木筏子疏于管理,导致其儿子彭彭被水淹死,黄某应对彭彭的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彭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131448元中的50%即65724元。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彭彭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有一定的预见,他放学后到事先已拖入水中的木筏子上玩耍,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彭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儿子彭彭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由于其没有充分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作为木筏子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预见到木筏子置于河边橘树旁的危险性,而他却未尽到审慎的安全防护义务,致使发生彭某之子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炳吉美云 晚报记者何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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