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5日,在江西省南丰县三溪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调解室里传出了满意的笑声。家住南丰县三溪乡云山村的交通事故人曾某与肇事车主吴某的交通事故纠纷案,终于达成了圆满的协议。
事故发生在今年2月17日,吴某驾驶的货车经206国道进入三溪乡时路遇曾某在该路段横过道路时,将其撞伤入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协调下,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事隔3个月之后,交警大队来到三溪乡交通纠纷调解室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就事故负责进行了分析:吴某在夜间行车速度过快,曾某横路时未按规定,双方都有责任。曾某应获得赔偿款:39523.34元是合情合理的。而曾某却提出还要后期的护理费10000元,需要双方的商讨。由于吴某担心保险公司给自己的车的赔付不到位,所以拒付后期的护理费。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金海江经过耐心调解,又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将曾某的后期护理费调解为4000元,总计金额为:43523.34元,双方才握手言和。至此,僵持了9个多月之久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在乡农村道路调解室的精心调解下圆满揭案。这是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采纳政协委员建议,建立乡镇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室取得的功效。
调解员介入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随着农村道路不断拓宽、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南丰县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总体呈上升趋势,交通死亡事故52%发生在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年均增加10%,交通纠纷也随之增加。为了缓解乡镇简易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时限缓慢情况,节约办案经费,南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积极采纳县政协委员关于“引进人民调解新机制,在全县各乡镇成立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调解室”的建议。聘请5到10名当地乡镇、村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全生产监督员作为道路交通安全义务宣传员、调解员。各地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调解工作原则,积极向事故双方当事人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对道路交通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民警执法进行监督。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2000元以下的财产损失进行调解处理。
前几天,李某驾驶汽车在市山镇不小心擦到了一个村民。交警到来后,当事双方为赔偿事宜仍争执不已,之后便按照交警签发的《交通事故调解移送单》来到市山镇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室,在镇道路交通安全调解室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当天就履行了赔付。以前,交警大队每天接警四五起,交警调解事故纠纷的力量不足,一件案件从受理到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通常要两三个月,造成了部分纠纷累积,影响社会稳定。自从实行交通事故纠纷联调机制后,交通纠纷都能及时得到解决。
“以前,伤人的一般交通事故调解成功率在50%左右,较重伤亡的调解成功率更低,现在有了乡镇调解员参与,使我们摆脱了以往既要认定事故责任,又要调处事故纠纷的‘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尴尬角色。”南丰交警大队负责人说,有了乡镇调解员的参与,使交警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道路执勤上。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全县共调解道路交通事故986起,涉及金额227.16万元,调解成功率达99%,成功地走出一条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的创新之路。
三调联动化解 保险公司认可
采访中笔者了解到,当前处理交通赔偿纠纷中还面临着多重难点,其中大部分在于保险公司对调解协议相关效力的认定上。而南丰县乡镇农村道路交通纠纷调解工作,因调解员对保险赔偿范围和额度十分熟悉、调解协议书规范等,获得各有关保险公司的认可。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涉及多个部门,南丰县交警大队秉承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积极联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确定了各部门工作职责。一是保险公司认可人民调解在理赔环节的法律效力;二是为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调动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保险公司在经费上予以支持,根据调解数量及质量提供一定的奖励经费;三是由保险协会和交警部门联合对所有司法鉴定所进行考查,确定一批定点鉴定评估机构。自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调解室开展工作以来,交通事故纠纷中未发生一起因调处不当引发矛盾激化的事件,未发生一起经调处后保险公司拒赔的事件,有效化解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朱树群、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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