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的监督,江西省南丰县检察院2008年以来先后与该县国税局、地税局、烟草局等17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落实了三项制度。
实行经常性工作联系会议制。在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联系会议由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轮流主持。参加人员为各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实行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2日内向检察机关送达《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决定书》副本和主要案情报告。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也要在每月底将主要案情及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接近追诉标准的要在处理后10日内将主要案情及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在各诉讼阶段审结后一个月内将该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主要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行政执法机关。
实行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办案制度。检察机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行政执法办理的各类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渎职犯罪的重大案件时,行政机关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监督,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参加案件的讨论。对行政执法机关办案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行政执法机关应认真落实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的要求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该院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真执行上述三项制度取得实效。2008年以来,该院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100余件;介入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渎职犯罪案件调查4次;发出检察建议10份,均被行政执法单位采纳;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县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件。(通讯员 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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