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初,江西省南丰县检察院通过审查、走访和调查,发现该县公安局对8件不应当立案的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如:该院侦监科在查阅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时,发现:2010年1月17日,被害人胡富荣报案称其被盗一个背包,内有一些发票,三份合同书,一本借支本,一个日记本,县公安局凭这些报案材料,就对胡富荣被盗案予以立案。该院侦监科立即调取、查阅了该案的案件材料,后通过走访有关的知情人和价格认定中心,发现该被案盗物品的价值太小,并且无任何相关的证据证实被盗物品价值达刑事立案标准。
12月9日,该院对包括上述胡富荣被盗案在内的8件不应当立案的刑事案件,向县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8份、《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撤案。县公安局相关办案部门对此不理解,认为检察机关要求撤案太多,会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为此,县公安局连夜召开局党委会,该局分管领导全部到会,相关办案单位负责人列席,该院分管领导、侦监科长也应邀参会。会上,该院结合案件的具体证据材料,充分阐述了要求公安机关对这8起案件予以撤案的理由,指出8起案件是在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是要帮助公安机关提高办案的证据意识和办案的规则意识,这不仅不会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而且会使公安机关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更加注重证据,更加注重办案的质量。该院的意见,赢得了县公安局参会人员的一致认同。县公安局局长表示,坚决支持该院的监督,今后公安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一定要讲证据,并要求各办案部门对不够立案标准的不要急于立案,可先进行初查,等时机成熟时再立案。
12月15日,县公安局对该8起案件全部主动予以撤案。(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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