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丰县检察院与该县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强化撤案监督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完善和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制。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所规定的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和重大案件信息通报的基础上,该《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撤案专项信息通报制度,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撤案的知情权。同时,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高检院、公安部的上述规定仅涉及检察机关在案件尚未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形,该《意见》则补充规定了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对应撤案而未撤案的监督。
该《意见》的主要内容为:一是要求县公安局配合检察院加强对不应撤案而撤案的监督。建立撤案专项信息通报制度,即县公安局作出撤案决定的,应当在作出撤案决定的三日内将该案的来源、侦查情况,撤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等材料送县检察院备案审查。县检察院对不应撤案而撤案的监督,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程序。二是县公安局要配合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对应撤案而未撤案的监督。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环节应严格审查案件,发现属于不应当立案的,应当及时向县公安局发出《撤销案件通知书》;县公安局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撤案,并释放犯罪嫌疑人,发给释放证明。在审查起诉阶段,县检察院对于案件应当撤销的,退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后,县检察院仍然认为案件应当撤销的,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向县公安局发出《撤销案件通知书》,县公安局应当在收到《撤销案件通知书》后五日内撤案。县检察院发现县公安局在接到《撤销案件通知书》后未按照以上规定依法撤案,或者以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规避撤案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通讯员 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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