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文化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和制定全县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或监督实施。
2、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研究、指导、推动全县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县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
3、指导管理县级公共文化设施;规划、监督实施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
4、归口管理文化市场;制订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稽查;指导、协调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等管理工作。
5、指导和管理全县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制订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6、归口管理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和制订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或监督实施文物保护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法规;指导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7、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文化交流。
8、指导文化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等方面的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
(二)体育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研究体育发展战略,制定全县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和拟定体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2、推动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制监测;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组织指导全县运动会及其他综合与单项运动会等体育活动。
3、负责全县体育经营活动从业资格的审批与申报,依法管理体育市场。
4、组织和管理全县体育彩票的销售、发行工作。
5、负责健身气功的管理。
6、负责全县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三)广播电视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广播影视事业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广播电视宣传,把握舆论导向;研究、指导、推动全县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2、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县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视频点播业务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3、申报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建立和撤消、广播电视网络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境外卫星传送节目的收转、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指配广播电视频率和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
4、审核并申报乡(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建立和撤消、境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立。
5、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县广播电视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6、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广播电视专用网的统筹规划、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全县农村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指导其建设、维护和开发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7、指导和组织全县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按照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各类专业人才。
(四)综合性职责
1、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博物、体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2、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成员:
黄福平: 局长
陈飞龙:党组书记
刘连军:副局长
刘祝龙:副局长
黎建华:副局长
刘在梁:纪检组长
办公室电话:0794-3287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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