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9至12日,南丰县纪委组织县财政等部门对该县十二个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组每到一处都采取看账本、查资料、听汇报等方式,分别就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各项工作进行了督查。
督查组要求,各乡镇必须做到“四定”。一是定人。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站、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经济合同审核中心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各村要确定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主听证会人员、村民代表等人员。二是定额。各乡镇必须确定各村备用金额度,村备用金支出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各乡镇必须确定各村非生产性费用支出额度,年支出超出年使用定额的村级非生产性费用不得拨付资金及记账。三是定票。各乡镇必须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抚州市农村集体小额资金报销汇总单》、《抚州市农村集体大额资金报销汇总单》、《抚州市农村集体备用金支出单》等票据。四是定责。各乡镇相关负责人应按照《抚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履行职责,若发生在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处置、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县纪委经调查核实后,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彭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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