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一男子伙同他人开车至临近的黎川县欲盗窃柴油或者工地上的建材,未发现目标,夜晚返程途中发现甲鱼塘,遂入塘盗甲鱼。12月4日,抚州市黎川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2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吴某伙同其余四人驾车从南丰县到黎川县欲盗窃柴油或者工地上的建材。在黎川县未找到盗窃目标,当晚11时许,五人驾车从黎川县返回南丰。当车行驶至黎川县日峰镇新荣村梅林高速公路高架桥下时,五人发现鱼塘,遂决定盗窃甲鱼。
后五人采取一人望风,被告人和其余三人入塘的方式进行盗窃。五人盗得每袋重约40斤的两编织袋甲鱼并搬出甲鱼塘的围栏。当吴某等人继续在甲鱼塘内盗窃甲鱼时,因事主发现后追赶,五人遂弃甲鱼四散逃跑,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黄志红、叶国平、记者朱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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