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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通告

发布时间:2014-08-15 被阅览数:次 来源:南丰信息网

  当前,我县根据省公安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公字〔2014〕118号)文件精神和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依法进行户籍登记,在社会上误认为,政策外生育的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为以正视听,既要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又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落实,特重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
  当前,社会流传放宽了计划生育政策。这种流传是错误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充分说明我国还是以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变为主。

  二、违法生育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当事人都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目前,公安部门正组织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对违法生育等原因未落户的小孩按规定办理“入户”,即使小孩“入户”,也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生育行为作出处理。公安户籍登记资料于每月5日通报至人口计生部门,并做为合法有效证据之一,运用到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当中。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及时到乡镇人口计生办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征收标准的规定: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南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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