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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检察院慎用逮捕措施保障人权化解矛盾

发布时间:2015-02-03 被阅览数:次 来源:南丰信息网

  江西省南丰县检察院近年来牢固树立人权意识,认真贯彻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严把案件质量关,对于不够逮捕条件的案件,坚决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有效降低羁押率,化解社会矛盾。2013年至2014年,共不批准逮捕15人,比2011年至2012年上升87.5%。

  该院认真履行提请批捕案件受理审查职责,严把案件入口。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特别对“社会危险性”论述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若缺少相关材料案管部门暂不予受理。该院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每一起案件都要有“社会危险性”论述和相应的证据。通过严把案件入口关,促使侦查机关重视“社会危险性”证据收集,切实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

  该院还严格把握逮捕适用条件,慎用逮捕措施。针对辖区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现状,为了不使检察机关成为公安机关“以捕代侦”的工具,严格依照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严格审查证据,本着“少用、慎用逮捕措施”、“保障人权”的原则,对不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确无社会危险的建议公安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降低羁押率。如李某和王某盗窃后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对李某和王某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以“二人有逃跑和串供可能”为由认为其有社会危险性。该院经审查认为,俩犯罪嫌疑人盗窃财物数额不大。均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且系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关于“二人有逃跑和串供可能”的意见,不符合实际情况,且无任何证据,遂建议公安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对二人取保候审,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同时,该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保持其人生梦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开展社会调查,为正确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提供依据。如黄某、李某、彭某三人抢劫一案,该院认真开展了社会调查,了解到黄某、李某、彭某在案发前没有违法违纪作为,都有良好的帮教条件,同时鉴于三人犯罪情节轻微,案后有悔罪表现,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被害人做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该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2013年以来,该院共对7名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批捕决定。

  此外,该院对于轻伤害和交通肇事等轻刑案件依法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在此基础上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以化解社会矛盾。(通讯员 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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