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公安派出所依法、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近日,江西省南丰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对该院2010年6月与县公安局会签的《关于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原《实施意见》)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是在总结双方五年来的工作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制定的。
新《实施意见》要求建立监督衔接机制。原《实施意见》没有对监督衔接作出规定,新《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派出所的衔接工作,由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法制部门负责。并且要求建立分片联系人机制,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公安派出所按区域划成若干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法制部门分片派专人进行联系。同时,各公安派出所分别指派一人担任联络员。
同时, 新《实施意见》完善了监督线索发现机制,要求建立日常检查机制。新《实施意见》明确了日常检查的时间:在商请县公安局同意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每半年对各公安派出所分别走访并检查一次。同时,新《实施意见》进一步丰富了检查方式。除了将原《实施意见》规定的“查阅刑事、行政案件的受案登记、立案登记表及相关案卷材料。必要时,可以登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平台,查阅各派出所办理案件情况”作为检查方式外,还增加了以下三种方式:调阅监控录像资料,对执法办案场所使用情况开展检查;查阅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检查赃证物品保管情况;了解、掌握辖区内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对象的日常监管情况。同时,新《实施意见》建立了“一所一档”制,要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全县派出所分别建立《刑事执法活动检察档案》,该档案将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数据、案件检查、执法场所检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情况进行登记归档。作为备查数据保存。
此外,新《实施意见》健全了信息共享机制。原《实施意见》仅规定,县公安局认为案件情况有必要通报县检察院的,才予以通报,县检察院应将新颁布的刑事司法解释、内部规范性文件及时提供给派出所。而新《实施意见》则明确规定:每季度季末前5天,公安派出所将所受、立、破、结案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刑事、行政案件情况建立具体台帐,装订成册报送给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同时也将本季度批捕、不捕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当年最新的刑事司法解释,内部规范文件及时提供给公安派出所。为强化监督效果,新《实施意见》还作出新规定,要求两机关共同处理重大敏感案件。对可能引发群体上访或个人极端行为以及存在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其他情形的重大敏感案件,检警两家应联合接访共同协调处理,将风险处置前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讯员 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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