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亲情会见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为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近日,南丰县检察院出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亲情会见制度的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明确了实行亲情会见的程序。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第16条规定的“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而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有可能促其转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进行教育的”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应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亲情会见,并告知其会见、通话不得有串供或者其他妨碍诉讼的内容,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件承办人接到亲情会见的申请后,认为符合亲情会见条件的,应提出亲情会见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对于符合会见条件报经批准后,由检察机关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看守所发出“亲情会见通知书”,并联系看守所安排具体会见时间。
同时,该《暂行规定》明确了会见的相关要求。在会见地点、人员方面要求:会见应在看守所内进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持“亲情会见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亲情会见,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同案人或者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亲情会见;会见时应当有案件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同时在场。该《暂行规定》对负责会见的检察人员作出要求。亲情会见前,负责会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同会见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会见的内容,进行沟通交流,以便更好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会见时,负责会见的检察人员必须由专人依法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
该《暂行规定》还明确了会见人在会见时的禁止性规定及责任。要求会见人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不得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传递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不得有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必须遵守看守所内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看守所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会见人违反法律或者上述规定,影响案件办理的,检察人员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应终止会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会见人的相应责任。会见人要与检察人员共同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治教育、感化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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