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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新招遏制“一房两卖” 全省建统一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发布时间: 2013-3-30 12:19:05 被阅览数: 次 来源: 江南都市报

  购房款付了,可开发企业将期房再次出卖或抵押——有购房者曾遇到过这样的窝心事。今后,购房者可进行房屋预告登记,这样,开发商就玩不了这一招了。昨日,《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提出,设立房产预告登记事项,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房屋“一房两卖”等房地产交易乱象。

  全省建统一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房屋登记工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供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并为其复印资料提供便利,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的规定披露权利人的信息。国家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明确,房屋登记应当实行实名制。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发证。

  开发企业消亡购房人可单方申请

  现实中,曾发生过市民已全额交纳了购房款,但开发商未给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就“消失”的现象。对此,《条例》设置了几种可单方申请的条件,其中就包括房地产商消亡未按约定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内容。

  据了解,一般来说,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条例》也设置了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其中包括:所有权初始、变更登记;因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的所有权注销登记;权利人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取得房屋权利的登记;因继承、受遗赠已取得房屋权利的登记;因协议离婚已取得房屋权利的登记;商品房已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预告登记且全额交纳了房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消亡且未按照约定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

  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房屋登记的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项目、标准,并遵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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