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安置是指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以外长期居住(指户口迁入当地)的地区就医,或长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的参保人员(时间半年以上)在驻地就医。

异地安置(家)人员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后三天之内告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电话告知或本地的亲属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当面告知),由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录入登记,未告知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安置手续只需办理一次即可,无需每年审批。
异地安置(家)人员必须在长住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确需转院治疗的,应由其选定的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上一级别的医疗机构或相应的专科医院。

异地安置(家)人员办理转院时,由其选定的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申请,经该医院专家组会诊并明确会诊意见(至少2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签章同意),该院医保管理科室确认,该院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后,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因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未能按转院就医审批程序办理的,应在七日内(节假日顺延)补齐以上审批手续。
办理异地安置(家)手续后,若特殊情况短时间回参保地可向当地医保局申报本地待遇临时解冻登记(一年可临时解冻两次,每次时效一个月),如未申报临时解冻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的住院费用需按转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在异地治疗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视为自行就医,其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治疗后补齐手续的,一律按非定点医院就诊标准报销。
异地安家人员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1、异地安家人员必须在选定的医院就诊。在居住地零售药店及非选定医院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异地安家人员在居住地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医疗,其医药费限于在个人账户定额内,凭定点医院的发票,病历,处方,清单和检查报告单等有效凭证,委托亲友或信件邮件寄给医保局审核报销。
3、异地安家人员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医疗,必须在入院后三天内电话告知医保局备案。出院后报销须凭当次发票,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汇总明细清单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凭证,委托亲友或信件邮寄给医保局审核报销。
4、异地安家人员送医保局报销的医疗费用发票,必须有姓名、日期、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数量、金额。发票字迹清楚,大小写数相等。发票上要有税务(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医院财务收费专用章。发票不规范,缺少上述其中任何一项的,或涂改数据的、自行手工填写的、日期超过报销年限的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均不予报销。
5、每年医疗费报销时间截止到当年的12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南丰县参保人员如果需要办理医保异地安置,要经过哪些流程、提供哪些材料呢?
参保人员需在医保经办机构领取或在南丰医保网 (http://www.nfxybj.com/zl/login.asp)下载一式三份的《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填好个人基本信息;在生活地或工作地自主选择最多3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并在该院医保科和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有参保单位的需参保单位盖章;携带以上材料、证明,在规定时间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参保人员需办理异地安置的,可在办理新增参保手续时一并办理。
另外,需要取消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交回原有《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即可;变更异地定点医院,要在规定时间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交回原有《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新盖章的《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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