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事实讲道理化解矛盾促和谐
2013年9月23日21时许,驾驶人刘某文驾驶一辆黑色轿车沿南丰县桔都大道行驶,行至交通路三岔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聂某发生碰撞,造成聂某右手脱臼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伤者聂某因在南丰县城无固定住所,迟迟不肯办理出院手续,并要求南丰交警大队进行调解。
按照传统的做法,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事先征求当事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如不愿意,则告知直接向法院诉讼;如愿意接受调解的,则组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再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案件到了法院之后,由于法律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往往影响事故受害方的救治,有时会导致调解失败。
得知情况后,“南丰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详细询问聂某的伤情,并向双方讲解关于损失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立即联系法院诉前调解庭,该庭邱庭长通过和事故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引导双方去异求同,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3月16日21时许,谢某乘坐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经南丰县交通路三岔路口时与林某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肢体擦伤,谢某股骨骨折的交通事故。南丰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谢某无责任。交警认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后,及时将该案移交给了调委会组织调解。
调解员多次联系各方,利用“换位思考”和“背靠背”的调解方法,一次,二次,三次……经过5次调解,小型越野客车车主林某最后同意除保险理赔外补偿谢某5000元,刘某同意赔偿谢某17726元,三方对此都表示满意。
据悉,自从有了专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极大方便了事故双方当事人,并能收到及时便捷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效果。同时,处理事故的民警也可以把工作重点转向调查取证、痕迹鉴定、事故认定以及对适宜以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的当场处置上,工作强度有效缓解,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为确保交通事故司法公正,司法局和交警大队还共同拟定了一系列工作纪律,明确了司法调解工作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程,使交通事故调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自从有了专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极大方便了事故双方当事人,并能收到及时便捷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效果
理赔服务站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
理赔服务站避免了当事人领取赔偿款项的后续麻烦
一直以来,在交通事故调解中,存在由于当事人在调解中对保险理赔知识不了解,不清楚保险公司在事故中到底能赔多少钱,或是事故当事人医疗费用与实际保险理赔的费用可能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往往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争议,影响调解协议的达成。另外许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履行方式要等到保险公司理赔完后才能支付赔偿款项,而受害人又担心保险公司理赔款转到投保人账户后,投保人不能及时或者不支付给受害人,从而造成调解失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2年初,南丰交警大队领导多次前往县保险行业协会和相关财保公司,努力争取支持。2012年3月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理赔公司率先在大队设立了理赔服务站,事故当事人只要在“服务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和调解员的见证下,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由车主委托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到伤者账户。
这一举措提高了各方当事人对保险赔偿款项的理解和认知度,避免了当事人领取赔偿款项的后续麻烦,并极大地提高了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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